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看出,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在“三类标准”范围,调整后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年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年为10.6元/小时)。
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在“四类标准”范围,调整后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年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年为9.7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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