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及缴纳主体进行调整。
为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80号)、省人社厅《关于尽快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的通知》(陕人社函〔〕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按照省厅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及缴纳主体进行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由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可缴纳调整为建设单位缴纳,对缴纳比例从3%-5%降低为0.5%-3%,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分四个档次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万元以下的,按3%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万元至0万元的,按2%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0万元至1亿元的,按1%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上的,按0.5%预存工资保证金。
近年来,安康市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以来,通过征缴工资保证金,确保了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待遇的足额支付。此次调整后,将有效降低建设单位负担并规范全市工资保证金管理。
(通讯员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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