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多元发展与中国元素

任宏达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网络作为重要载体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其内容涵盖了所有由网络和其他数字通信技术支持的商业、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李钢、张琦,;赵旸頔、彭德雷,)当前,数字经济日益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十四五”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更提出,要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指出,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保持9.7%的同比增长速度,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即便中国等国家的数字经济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仍主要由美国和欧盟把持,意在维护其自身的先发优势,后发国家的话语影响力则被淹没其中。对此,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于年6月共同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标志着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进入专项条约的新时代,极大地促进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多元发展。

年11月,中国向协定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积极对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符合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有助于中国在新发展格局下与各成员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江聃,)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值得探讨的问题,包括DEPA的代表性议题和主要观点、与既往规则的区别与联系、作用与影响等。尤其是中国应如何借助DEPA将中国元素有效融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当中,值得深入探讨。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继承与创新

(一)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发展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在变化之中,有观点认为其可分为数字货物贸易(如电子商务)、数字服务贸易(如数字金融、软件贸易)和数据贸易三类。(李钢、张琦,)在其他场合,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谈判中,多数成员在语义上也混用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的概念,使其都含有利用平台的跨境货物销售和数字化内容及服务的跨境传输之意。(石静霞,)

在数字贸易领域,各经济体之间存在规范冲突,有碍全球数字贸易的深入发展。对此,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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