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报关单位多证合一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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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

全面推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公告〔〕号),决定将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海关哪些项目已经纳入“多证合一”?

目前,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都已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具体来说,企业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可同时勾选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海关在确认市场监管和商务部门备案信息后即可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如何提交?

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对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中含有“进口”“出口”“进出口”或者“报关”字样的,系统自动提示“您申请的经营范围选择了报关业务或进出口业务,如需向海关备案成为报关单位,请在‘多证合一’证照事项表选择‘报关单位’(非必须勾选)”。勾选“报关单位”,补充填写海关备案信息后,即完成报关单位的备案申请。

补充填写海关备案信息说明(可下划查阅):

1.经营类别中“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二选一。注册海关选择在企业住所所在地海关。

2.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所在地,在“经济区划”下拉框中选择企业所属经济区划。特殊贸易区域根据企业所在地,在“特殊贸易区域”下拉框中选择企业所属特殊贸易区域。

3.企业名称(英文)及住所(英文)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注意:除外资企业、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外,其他企业在填报商务部门信息时需与此英文信息保持一致;

4.企业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如何查询海关备案状态?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查询步骤如下: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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