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商务函〔〕号
水运口岸各类收费主体: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口岸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号)以及《广东省口岸办关于在全省水运口岸全面推广“单一窗口”收费公示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的通知》(粤府口港函〔〕72号)的要求,为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减轻海运各环节费用负担,切实降低进出口合规成本,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请我市水运口岸各类收费主体(港口经营人、报关行、货代、船代、班轮公司、驳船公司、理货公司等)于年12月20日前在中国(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网址: 对于企业收费清单填报及公示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将按各自部门权责,组织开展日常督促巡查、专项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对涉嫌违反公示要求规定的,进行调查处理,如事实确凿,且证据充分的,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和纠正。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海事局
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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